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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有限合夥?
問題1:國內外知名的合夥企業有哪些?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的合夥企業都能大有作為,因為對合夥企業本身有許多限制。例如,中國的合夥企業永遠不會上市。國外的情況也類似。

國內知名合夥企業都是服務型第三產業,如獵頭合夥、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等。

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只能是合夥制的形式,而不能采用公司制。所以他們想改變也改變不了。

如果不涉及這些,普通合夥企業不變更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是門檻太高。

股份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為500萬英鎊。

夥伴關系在這方面沒有限制。

問題2:有限合夥企業最多可以有幾個合夥人?目前,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都有50名股東的上限,這是無法避免的。建議組建2個以上發起人、200人以下股東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問題3:合夥企業有哪些類型?1,個人獨資,壹人,有限責任2,合夥,幾人,無限責任。3、有限責任公司,50人以下,有限責任。4.股份有限公司的數量沒有限制,需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批準。

問題四:現實中的合夥企業有哪些?它們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設立的企業組織形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中國的合夥組織形式僅限於私營企業。合夥企業壹般沒有資質,不繳納所得稅。它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只出資並承擔負盈虧,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

夥伴關系的定義:

1.普通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無上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的普通合夥人和50個以下的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至少有65,438+0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有五個特征:

(1)人生有限。合夥企業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夥人簽署合夥協議時,即宣告合夥企業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老合夥人的退出、死亡、自願清算和破產清算都可能導致原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無限責任。合夥組織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根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的責任,合夥企業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雙方均無個人資產清償企業所欠債務時,丙方雖已清償了按合同約定應分擔的債務,但仍有義務以其個人財產清償甲、乙雙方所欠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方有權向甲方和乙方追償..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壹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或多個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即至少有壹個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因此這類合夥人壹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都具有約束力。因此,伴侶之間的糾紛更容易發生。

(4)物業* * *可用。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挪作他用。只提供勞務而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只享有分享部分利潤的權利,但不享有合夥財產。

(5)享受福利。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和積累的財產屬於合夥人所有。如果有損失,也由合夥人承擔。合夥協議中應明確約定損益分配比例;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也可以平均分攤。除非另有規定,以勞務作為資本的合夥人壹般不分擔虧損。

問題5:目前中國有多少種合夥企業?有什麽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類,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包括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壹、普通合夥的特征

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3.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

4.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納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6.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7.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8.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9.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接受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合夥協議修改後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10.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1.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享有平等權利。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12.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

二、合夥企業的特征

1.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3.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

4.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5.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6.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7.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8.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9.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特征

除了普通合夥的特征外,特殊普通合夥還具有以下特征:

1.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組織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2.壹名合夥人或者多名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及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債務,由合夥財產承擔.....》》;

問題6:什麽是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有沒有無限公司?兩者有什麽區別?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為1,設立的主要要求(1)合夥人的構成。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且至少應有壹名有限合夥人。(2)合夥人數量有限。《合夥企業法》並未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最高合夥人人數,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第壹款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作出這種限制性規定是為了防止以有限合夥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活動。2.合夥協議的構成要件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除應當載明設立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1)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地址;(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遴選程序;(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解聘條件和更換程序;(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六)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3.出資要求:《合夥企業法》允許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4.在名稱要求方面,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是有限合夥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重要標誌。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合夥”字樣。沒有無限的公司。只分: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記得采用它

問題7:有限合夥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麽區別?有限合夥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麽區別?

壹、設立依據

所謂設立依據,就是對這種企業組織形式設立的法律規定。1.有限合夥企業: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

2.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第二,投資者數量

1.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且50個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至少有1個普通合夥人。

註:《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壹條

2.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註:《公司法》第24條

第三,投資方式

1.有限合夥: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也可以以勞務出資。

註:《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

註:《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可以看出,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加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出資提供勞務,且不要求貨幣出資比例。

四。註冊資本

1.有限合夥企業:無註冊資本要求,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數額履行出資義務。

註:《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

2.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其中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萬元人民幣。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更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註:《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小結: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註冊資本制,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有限合夥企業實行承諾出資制,合夥人如何出資取決於約定,並無強制性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組織結構

1.有限合夥:最高權力機構尚未確定。合夥企業的重大事務原則上由全體合夥人通過合夥協議和合夥人會議決定。執行機構是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二條;第六十七條

2.有限責任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執行機構是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註:《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壹條

不及物動詞轉讓出資額1。有限合夥企業:

(1)合夥人財產份額的入夥、退夥和對外轉讓原則上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可以繼承,有限合夥人資格壹般可以繼承,普通合夥人資格不能繼承;

(3)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對合夥人的入夥、退夥、財產份額繼承、對外轉讓等作出更嚴格的規定。

註:《合夥企業法》第二十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部分股份;(二)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3)原則上股東資格和股權均可繼承;(4)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更嚴格的規定。註:《公司法》第72條和第76條。

七。國外投資

1.有限合夥:可以投資其他經濟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合夥企業等。),原則上沒有限制。165438+在2009年6月20日之前,由於政策限制,合夥企業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存在壹些障礙。隨著2009年6月5438日+2月265438日+0日修訂後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實施,這壹障礙不復存在。

請註意:.....》》;

問題8: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有什麽區別?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麽區別?

首先,意義不同

1.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

有限合夥是指壹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或多個有限合夥人。

建立了夥伴關系,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僅限有限合夥人

合夥企業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是設立依據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註冊管理條例》

2

有限合夥企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投資者數量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由以下人員組成

50

員工少於100人的股東為公司出資。

2

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下列人員設立

2

不止壹個人

50

設立少於壹人的合夥人至少應具備

1

普通合夥人,

也就是說,合作夥伴必須

2

人或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第四,出資方式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但不能用貨幣出資(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

右)

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另外,

貨幣捐款

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

百分之三十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

人們在出資方式上更加靈活,

突出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出資提供勞務、

和貨幣出資

比例沒有要求。

2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使用貨幣或非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

或其他財產權),普通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動詞 (verb的縮寫)不同註冊資本

1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萬元,其中壹家是有限責任公司。

我們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人民幣。

10

壹萬元。關於有限責任的財務分析法律和行政法規

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更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

有限合夥企業沒有註冊資本要求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數額出資。

履行出資義務。

第六,組織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執行機構是董事會。

或者執行董事。

2

有限合夥企業沒有明確的最高權力機構,原則上,合夥企業的重大事務完全由

合夥協議和合夥人會議應當由合夥人通過。執行機構是普通合夥人。

七、債務負擔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

在額度範圍內對公司負責。

2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gt& gt

問題9:有限合夥有什麽特殊規定?有限合夥是指由壹個以上普通合夥人和壹個以上有限合夥人組成的合夥企業。雖然從表面上看和在壹些具體的程序和做法上看,它是壹種介於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企業形式,但必須強調的是,從本質上看它是合夥企業的特殊形式之壹,而不是公司。

公司法中有壹條“競業禁止”,即在公司從事某種業務的人,特別是壹些管理層,絕對不允許在公司從事自營或與他人合資以及自己的業務。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合夥和其他領域。而且在以前的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壹般不允許與自己的企業進行交易,公司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問題10: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的主要區別是什麽?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公司債務的責任:有限合夥是壹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不同的是它除了“普通合夥人”之外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與本企業的交易: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三。競業禁止: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絕對禁止)。有限合夥人可以自行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財產份額質押:普通合夥人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動詞 (verb的縮寫)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不及物動詞在出資方面: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