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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知識點解析:行政許可訴訟【行政法】
行政法主觀題中重要考點的行政許可訴訟

2018年司法考試改為法學考試。最大的變化是什麽?壹考變兩考?。從2018和2019的法學考試特點來看,客觀題考試難度並沒有提高。對於客觀題考試的準備,只要考生根據考點系統地復習,然後反復做歷年真題,就會研究歷年真題。穿越?通過客觀題不再困難。但問題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畢竟是淘汰類考試,哪壹年都要嚴格把關?通過率?。關鍵是怎麽控制?顯然,主觀題考試必然成為法學考試改革後的唯壹選擇。這就要求考生在復習備考的過程中,壹定要重視主觀題高頻考點的復習,而不是等到客觀題考過了再復習,這樣效果不會好。如果妳不相信,妳可能是主觀的。刷?那是妳下來了。鑒於此,法考推出行政法主觀題高頻考點系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今天要介紹的主觀話題是行政許可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許可規定》),現將行政許可案件的訴訟情況概述如下:

壹、行政許可案件的受理範圍

行政許可是壹個動態過程,在作出決定之前可能有許多程序行為。當事人可以對哪些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是行政許可訴訟首先遇到的問題。行政許可案件的受理範圍主要包括: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和不作為

針對當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行政機關經審查可以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也可以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或者不予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許可管理行為和不作為

行政機關在授予許可後,可以根據被許可人的情況和客觀情況采取壹系列管理行為,而這些行為和相應的疏漏也會侵害當事人的權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對這種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3 .未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記錄的。

行政許可法的基礎是行政機關有義務公布行政許可決定並提供監督檢查記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履行這些義務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4.事實上終止的流程行為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采取的程序行為或過程行為原則上不可訴,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最終決定尋求救濟。然而,在實踐中,壹些程序行為或過程行為事實上是終局的,並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果不賦予當事人上訴的權利,很難有效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因此,此類行政行為也屬於行政許可案件的受理範圍。

二、行政許可案件被告的確定

⑴總體情況

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行政許可訴訟範圍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決定或者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⑵特殊情況

1.由被告確定,上級批準,下級決定。

實踐中,有些行政許可必須由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批準,然後由下級機關作出決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原則上應當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機關為被告。但是,當事人對批準或者不批準不服,共同提起訴訟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是被告。

2.下級審判,被告由上級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許可必須由下級行政機關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進行初步審查和申報。當事人對初步審查或者報告不服的,下級行政機關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是被告。當然,如果當事人只是不服終審決定,應當以作出終審決定的上級機關為被告。

3.確定統壹辦理行政許可的被告。

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統壹辦理行政許可,當事人對該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作出對當事人有實質性影響的不利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三、行政許可案件的審理

法院審理行政許可案件原則上應遵循壹般審判規則,《許可條例》對以下三點作了特別規定:

1.被告未履行舉證責任及其處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解釋的規定,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無證據。根據行政許可案件的特殊性,《許可規定》設定了需要註意的特殊規則。也就是說。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與被訴行政許可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無法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沒有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取證。?如果呢?第三人提供的或者人民法院取得的證據能夠證明行政許可行為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相關行政行為的審查

有些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訴訟的標的,但這些行政行為構成了被訴行政行為的基礎,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很強的關聯性。這種行政行為稱為關聯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被訴行政許可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其他行政決定或者文書作為依據:①明顯缺乏事實依據;②明顯缺乏法律依據;(3)超越權限;(四)其他重大明顯違法行為。我們應該註意這壹點。我們通過了2012司法考試的主觀題考試。

四、行政許可案件的判決

1.不批準案件的判決

針對被告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所形成的案件,法院經審理後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決。但是,壹種更為復雜和重要的情形是,被告不予許可的決定是錯誤或違法的,原告請求許可且理由成立。《許可規定》第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不予行政許可案件,認為原告請求許可的理由成立,被告沒有自由裁量權的,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說明,裁定撤銷不予許可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2 .查閱許可決定及相關案卷材料或監督檢查記錄的案件請求成立的判決。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原告查閱行政許可決定、相關案卷材料或者監督檢查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內允許原告查閱。

五、行政許可和訴訟中的補償和賠償問題

1.補償

行政許可給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賠償完全可以歸於行政機關,賠償問題簡單明了。其復雜性在於原告的損失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如何確定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許可條例主要區分三種情況:

(1)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被告惡意串通他人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被告等人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在損害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被告的行政賠償責任。

(3)被告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審慎合理的審查職責,因他人行為導致行政許可決定違法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補償問題

《許可條例》為《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了兩項具體規則:

(1)補償標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未規定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賠償標準,壹般在實際損失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行政許可屬於《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賠償金額壹般按照投資人的實際損失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