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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問題:房屋交付中常見糾紛如何處理?
常見的房屋交付糾紛有哪些?下面具體介紹幾種常見的房屋交付糾紛。常見的房屋交付糾紛有哪些?下面具體介紹幾種常見的房屋交付糾紛。房屋交付是出賣人將建成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的行為。本文梳理了幾種常見的糾紛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

第壹,質量問題

建築法第61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現行竣工驗收標準分為工程驗收、綜合驗收和分階段綜合驗收。

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如果交付後的房屋質量經核實確實不合格,買受人可以主張同樣的權利。

壹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和漏電。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房屋通常質量的,買受人可以拒收,出賣人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重作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

賣方應承擔保修責任。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壹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期間產生的修理費用和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三,延期交房

根據《解釋》第15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且經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賣方在銷售合同中事先同意允許延遲交貨的原因。該理由的成立將免除賣方的違約責任,因此其合法性和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的焦點。賣家通常采取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問題等。作為免責理由。

是否可以給予豁免應考慮以下因素:

1.賣方是否能夠或應該預見到這壹點。

2.賣方是否能夠或應該能夠解決它。

3、原因是否足以延誤施工。

四、配套設施延期或無法交付。

公共設施是房屋舒適居住和價值增長不可或缺的要素,其內容和標準以規劃圖紙、銷售廣告和銷售手冊為準。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和遊泳池。完備的基礎設施是買方正常生活的必要條件。如果缺乏基礎設施,買方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如果交付了房屋,則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裝修和設備未約定。

買賣合同往往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裝修材料和技術標準在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中約定。房屋交付時,買方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賣方發生了糾紛。

材料和工藝標準以合同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出賣人應當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賣方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查報告,否則買方有權拒絕接受。當裝修中存在氨、甲醛、氡等有害物質,造成室內空氣汙染,危害人體健康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房屋相關資料不全。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政府機構出具的權威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證明該房屋已經竣工驗收。

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數據,該數據用於確權登記的,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

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該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後者是說明房屋結構、性能和各部位(構件)的種類、性能、標準,並提出使用註意事項的文件。

出賣人未提供第1項和第2項信息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未提供?兩本書?當時有壹個案例說:兩本書?規定加強商品房質量管理,保證商品房售後服務水平,維護住宅消費者合法權益。未能提供不構成拒絕接受住房的條件。

七、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可能承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第壹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等;或者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買方雖然收房,但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產權證可能無法辦理,隨時會被真正的業主起訴。出賣人未提前告知實際情況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

房屋交付後,因出賣人的原因超過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壹年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在壹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八、規劃、設計變更

如果賣方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可能會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適度和增值潛力,買方的購房目的將受到很大影響甚至受挫。因此,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並如實告知變化情況,買受人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房屋交付過程中發現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未提前告知或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並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九、前期物業糾紛

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基本相同,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也基本相同。他們可以接受物業企業的服務,同時應受前期物業合同和業主臨時公約的約束,按時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可以約定前期物業服務,但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十、繳納稅費糾紛

賣方往往以支付或收取相關稅費作為交付條件,而買方則持相反意見。

這應該具體分析:

1.如果合同規定由賣方代為辦理過戶手續,買方必須支付必要的登記費,包括契稅、產權登記費、證件費、測繪費和公共維修基金。如果沒有此類協議,買方應申請許可證並直接納稅。

2.需要考慮買方是否必須支付水、電、氣、暖、電纜和寬帶的建設費和開通費:賣方是否承諾提前提供;費用是否計入項目開發成本;該費用是否包括在銷售價格中。

3.買受人必須交納物業管理費,但出賣人或者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交納費用作為交付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