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的履行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第六十壹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
第六十三條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內調整政府價格的,按照交貨時的價格計價。如標的物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時,以原價為準;當價格下降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價格上漲,按新價格計算;價格下降時,以原價為準。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應當順序履行。壹方不先履行的,另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如果第壹履約方未能履行合同,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約要求。
第六十八條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債權人因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債務履行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提存標的物。
第七十壹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權人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權人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履行合同時應註意哪些問題?
合同的履行,實質上是指合同的全面履行。只有雙方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債權才能實現,合同法律關系才能消滅。因此,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是對當事人的基本要求。只有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沒有完全履行;如果壹方或雙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完全不履行。無論是否完全履行,都是違背合同履行的要求,當事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履行的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還包括債權人。因為合同的完全和適當履行不僅取決於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也取決於債權人的履行。因此,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外,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履行,但只有在履行是法律行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