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公證遺囑是經過公證的遺囑。壹般來說,遺囑公證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思維意識或者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願是真實的: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本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對遺囑人的脅迫和欺騙。遺囑人受脅迫或者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得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歸夫妻或家庭所有。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處分遺囑中超出個人份額的內容,是無效的。
5.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公證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公證遺囑生效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公證員不得泄露遺囑內容。
第二,既然這本書將
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和安排其個人財產及有關事務,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死者生前留有遺囑的,適用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辦理繼承。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同時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遺囑為有效遺囑,不具備其中任何壹個要件或者僅具備其中壹個要件的遺囑為無效遺囑。
有效遺囑有兩個基本要素:
1,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人的個人單方行為,未經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同意;
2.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獨立訂立,不能由他人代理,包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理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壹般來說,遺囑應該由被繼承人本人書寫,這種遺囑是自書遺囑。但《繼承法》實施後,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件提出了嚴格要求,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書寫並簽名,同時必須註明年、月、日,二者缺壹不可,否則遺囑無效。
第三,書的意誌
幽靈遺囑也稱為幽靈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並由他人代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對代書遺囑的形式和要件作了嚴格規定,即代書遺囑的訂立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當場簽名。代理人不得與遺囑中處理的財產有利益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代理人遺囑的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
之所以在立法上對代理遺囑的形式要求嚴格,是因為遺囑處分遺囑人的遺產,涉及遺囑人、遺囑人的繼承人、遺囑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切身利益,且代理遺囑並非遺囑人本人所寫,因此遺囑的真實性往往難以得到保證。對代書遺囑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嚴格規定,有助於提高代書遺囑的真實性,從而有效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實踐中,雙方的爭議集中在遺囑的見證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簽署遺囑。實踐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如果只有壹個人見證並簽名,則不符合遺囑的法定條件,因此是無效遺囑。代理遺囑無效後,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其他有效遺囑,也沒有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因此發生法定繼承,遺產依法應由其全體法定繼承人繼承。
情況
劉去世的前壹天晚上,在四個兒子和三個女兒的見證下,他的妻子秦寫下了壹份遺囑:將他在豐臺區所有房屋的份額留給他的長子(化名)。寫完遺囑後,劉按了手印,但忘了寫日期。第二天老劉就去世了。小女兒劉某紅(化名)將劉某明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親的房屋遺產。長子認為用遺囑繼承父親的份額是理所當然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劉的遺囑屬於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但是,如果繼承人與遺囑人有利益關系,他就是受益人,他不能成為該書的代理人。因秦某及其其他子女系老劉的繼承人,且遺囑未註明日期,故該遺囑不具備遺囑形式要件,為無效遺囑。
法院判決老劉分得的房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由秦某、四個兒子和三個女兒繼承。
四。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在緊急情況下訂立的遺囑。但緊急情況解除後,如果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立口頭遺囑是有壹定條件的。首先,遺囑人即將死亡或處於其他危急情況。通常情況下,遺囑人不得以口頭遺囑的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其次,由於這種危急情況,遺囑人不能以書面遺囑的形式立遺囑。在這種情況下,遺囑人可以通過書面、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他不得立口頭遺囑。再次,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且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這樣才能保證口頭遺囑的真實性。
口頭遺囑的程序:在死亡等危急情況下,遺囑人發現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遺囑人將口述遺囑的內容。見證人可以做筆錄,但由於情況緊急,遺囑人不能修改或更正筆錄內容。證人可以不記筆記,但應以證人記得的為準。
因為口頭遺囑是因緊急情況而不能以其他形式使用的遺囑形式,並且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口頭遺囑是真實性最小(或錯誤可能性最大)的遺囑形式。因此,壹旦緊急情況解除,遺囑人可以以其他形式(如書寫和錄音)立遺囑,口頭遺囑自然無效。即使遺囑人沒有以其他形式立遺囑,口頭遺囑仍然無效。
動詞 (verb的縮寫)視聽遺囑
視聽遺囑是指通過錄音錄像設備建立的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完成遺囑記錄後,見證人應將自己的見證證明記錄在錄音磁帶上,密封磁帶,並由見證人簽名* * *,註明年、月、日。
遺囑生效的條件
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就中國民法典而言,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且精神正常的公民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樣的人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強迫、欺騙,違背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則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在遺囑人所立遺囑中,國家所有的財產、壹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不屬於他人所有的財產不能指定為自己的財產由他人繼承;遺囑應該給胎兒留下必要的遺產份額;不能剝奪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上述規定,被違反的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是合法的。
為了使遺囑生效,需要在遺囑的形式上做出選擇,這當然是基於實際情況。例如,在壹些關鍵時刻,允許遺囑人訂立口頭遺囑,但同時需要兩名以上合格的見證人見證。危機情況解除後,遺囑人可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訂立遺囑,之前訂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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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34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35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36條?打印遺囑應由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37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138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如果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139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