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三次全文所包含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第壹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致使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條企業自主改制發生的糾紛由人民法院受理。第三條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四條勞動者與未取得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壹方當事人。第五條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繼續經營、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以掛靠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人列為當事人。第六條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該遺漏的當事人為當事人。追加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處理。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第八條企業職工停薪留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下崗待崗、停產長假,因與新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第九條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者,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能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前款約定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撤銷。第十壹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制作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壹方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壹)移送管轄;(二)被送達或者被延誤的;(三)等待另壹訴訟結果和傷殘評定結論;(四)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六)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受理仲裁申請的文件或者證明。第十三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壹)項請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仲裁裁決涉及數項,且每項確定的金額不超過當地12個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終裁決處理。第十四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壹仲裁裁決包括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視為非終局裁決。第十五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中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申請。訴訟被人民法院駁回或者勞動者撤回訴訟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局裁定。第十七條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監察程序後,直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監督程序後,勞動者依照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十八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用人單位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