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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臯陶案例引發的思考
作為中國古代重要的歷史人物,臯陶壹直被認為是中國的“刑神”和“獄神”,是中國歷史上第壹位大法官。《太平禦覽》曰:“法為之遺,韓命蕭何傳之。”《九朝法考》引書超說:“臯陶造法始於墨玉”。同時,也是與堯、舜、禹並列的中國古代“四聖”之壹,影響了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作為中國法學的奠基者,研究臯陶本人的思想品格,對於解讀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成因,乃至發掘中國刑法現代化的本土資源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本文由三部分組成;第壹章介紹了國家形成的壹般規律和中國國家形成的特殊性,並對臯陶生活的時代進行了清晰的描述;第二章由五個小部分組成,分別闡述了臯陶為什麽要制定刑罰、臯陶為什麽要這樣制定刑罰、臯陶對中國古代法律中禮刑關系的形成有何影響以及它如何促進了法律文化中公案文學的創作。第三章是臯陶思想的當代意義。

堯、舜、禹部落與部落聯盟的基礎完全不同,他們屬於擁有個人權力的部落聯盟類型,也就是人們所說的酋長。從《堯典》中可以看出,堯、舜、禹三個土司已經有了初步正規化的官僚體系。這不在部落聯盟中。《堯典》中的記載不能詳細可信,但可以想象當時的政治機構更加復雜,有自己的規範和傳統。這對中國早期國家政治制度的形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堯舜禹土司的存在和發展,是中國整個民族形成過程中非常重要和關鍵的壹環。它為中國國家的產生提供了必要條件,同時也決定了中國早期國家形成的格局。生活在這壹歷史時期的臯陶深受外部社會環境的影響,他制定的法律也必然屬於這壹地區和這壹時期。

第二部分,即第壹節,闡述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刑法為基礎的原因。《尚書·順典》載:“野蠻人欺夏,是賊,是奸賊,妳是秀才。五刑服,五服三;五溪有屋,五屋有三屋。只有明雲柯。”《漢書》中關於刑法的記載:“鎧兵用於嚴刑峻法,其次是斧鈸;中刑,用刀鋸,其次是鉆;用鞭子細細的懲罰。大的在袁野,小的在城裏,來的人都來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古代,“兵”與“刑”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獄官的職位實際上是為了抵禦“蠻夷愚民”而產生的,中國第壹任首席大法官的主要職責是反擊侵略;它還充分顯示了刑罰與戰爭的密切關系,並清楚地顯示了中國刑罰的法律和文化特征。

禮與刑的關系是第二部分第二節的主要內容。臯陶提倡“五禮”——馬融說“五禮”是“吉、兇、客、軍、善”,鄭玄說“五禮”是指天子、諸侯、大夫、士和庶人的禮物。盡管後世對“五禮”的內容眾說紛紜,但有壹點是肯定的,臯陶所定義的“五禮”不能簡單理解為言行層面的儀式,而是壹種制度和文化建設,它與“天之等級”相壹致,是全社會必須遵循的。在古人眼中,壹方面,“禮”在抽象意義上是法(具象法)的靈魂或根本原則;另壹方面,在古人眼中,特定意義上的“禮”可以簡單地取代法律(特定的法律法規)。可以說“禮”是壹個混亂的整體,它有道德、宗教、法律和習俗四個術語。沒有純粹的法律規範或道德規範,它無法排序。

第三節講的是臯陶的治國安邦之道:“安身立命之德,順乎人心,用而不犯。”這段話表明,參與國家治理的人應該修養自己,認識人,和平相處,並實施道德政策。懲罰只是工具,道德教育才是目的。刑罰的目的是通過司法活動引導人們的道德生活,告訴人們什麽是正當的生活,防止人們做不正當的事情。如果道德教育可以未雨綢繆,那麽刑法的懲罰只能是亡羊補牢。

第二部分的第四節是“君德不周,以夷制夷,以柔克剛”所體現的敘事懲罰佛陀和繼承人,並將獎勵擴展到世界。沒有大的錯誤,沒有小的懲罰;罪之嫌輕,功之嫌重;臯陶在《殺人不償命》壹文中的先進法律思想:不牽連他人而有利於被告的原則。

第五部分的內容是關於臯陶為什麽非常重視道德的作用,並以此來解釋荀子的“君子是法律之源”的觀點以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人治”觀點的興起。

關於法律的文學作品也是法律文化的壹部分,因為這些作品反映了作家和讀者的法律意識,而人民的法律意識作為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受到法律創始人的影響,因此這是第二部分第六節的內容。臯陶的綠臉和包公的黑臉,以及中國歷史上兩位著名司法官員的疏離面孔,也深刻地表明了中國古代人民對理想法官公正品格的神聖化、理想化和藝術化追求。

最後,第三部分闡述了臯陶思想對當今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建設的啟示。重視臯陶和儒家思想中“德治“與“法治“關系的內容,剔除“人治“的成分,探討當前如何正確處理法治建設與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的關系,在依法治國的基礎上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更好地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