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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有幾種類型。
刑事處罰有幾種類型,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他們的分析: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種有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其中,主要處罰有: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2年,數罪並罰不超過3年。刑事拘留。刑期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不超過1年。監禁。期限6個月以上不滿15年,數罪並罰不超過20年。終身監禁。死刑。

(1)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拘留,但由公安機關限制其自由並執行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刑罰方法,屬於限制自由的刑罰。

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刑不超過3年。

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判決執行之日,指判決生效之日。所謂羈押,是指在宣判前對罪犯的暫時羈押,是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2)刑事拘留:是指對罪犯短期剝奪自由,就近執行,實行勞動改造。

拘役是壹種短期自由刑,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壹種輕刑。

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到6個月。數罪並罰時,最高刑不超過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3)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不滿15年。數罪並罰時,最高刑不能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4)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自由,強迫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這是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生命自由。判決執行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死刑:又稱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它剝奪的是罪犯的身體而不是他們的自由,所以它也被稱為死刑。

中國在適用死刑方面壹直采取少殺、慎殺的政策。刑法總則中關於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6)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罪犯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於財產刑。

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

(7)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是壹種刑罰方法。屬於資格刑。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適用時,作為壹種嚴厲的刑罰方法適用於重罪。有三種情況: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時,作為不剝奪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輕微犯罪。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不滿5年;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管制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變更為三年以上不滿10年。

(8)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強行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我國較重的附加刑之壹。

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者應得的財產。

(9)驅逐出境:指強制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專門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國人。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但不壹定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的執行日期,單獨判處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執行;追加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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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是否包括免除處罰?

免除刑事處罰不能視為量刑。免予刑事處罰是指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法定情形不予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有罪,免予處罰,仍構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說,就是他有前科,無罪釋放的法律後果是,嫌疑人被拘留,就應該立即釋放,還他清白。當然,他將不必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會受到懲罰。“免予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壹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決定免予處罰的壹種刑罰。是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在“罪行輕微,不予處罰”的壹般條件下,用法律作出的選擇。法律規定應當免除處罰的,必須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要處罰的種類主要處罰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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