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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宏觀調控的原則是什麽?
《宏觀調控法》的標題及其理論概括是中國經濟法的獨創;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沒有類似的概念。將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描述為市場調節法和宏觀調控法,有利於確認和規範政府行為,保障政府經濟職能的實現。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應註意相應的標準和方法。宏觀調控法應包括三項基本原則:法定的宏觀調控權限和程序、維護國家宏觀經濟利益和宏觀調控主體的分工與協調。

關鍵詞: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

壹.導言

《宏觀調控法》的標題及其理論概括是中國經濟法的獨創;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沒有類似的概念。我國大多數學者將宏觀調控法視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之壹;經濟法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調節法,這是經濟法學界較為壹致的觀點。值得註意的是,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將政府的主要職能確定為“做好宏觀調控,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筆者認為,這是構建經濟法體系的重要基礎。作為政府經濟職能的法律表現形式,相應的制度結構也必須體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將經濟法的主要內容界定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調節法,有利於確認和規範政府行為,保障政府經濟職能的實現。宏觀調控是政府的兩大職能之壹;相應地,作為經濟法兩翼之壹的宏觀調控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相關理論也有待進壹步研究。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是宏觀調控法的壹個重要理論問題,本文將對此進行探討。

二、確定宏觀調控法標準和方法的基本原則

在立法和法理學中,原則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準則,它構成其他法律規則或規範的壹般原則或準則”。【2】美國法學家弗裏德曼在《法律制度》壹書中描述了不同學者揭示的法律原則的不同內涵:“有些學者把原則和規則區分開來。原則是高級規則,是制定其他規則的規則,換句話說,是規則模式或模型。有些人在稍微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原則”這個詞。原則發揮著標準的作用,即人們用來衡量不如它們重要的規則的價值或有效性的規則。“原則”的另壹個含義是指已經被總結的抽象事物。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原則是壹個廣泛而普遍的規則,它總結了許多較小的具體規則。”【3】這些對該原則不同內涵的描述也有相似之處。首先,原則是規則;其次,原則是高級規則或壹般規則、規則的模式或規則的標準或總結;也就是說,法律原則表達了具體規則所不具備的道德原則和法律的價值追求。法律原則的功能如下:法律原則是立法的基本依據和指導思想,是確保法律制度內部和諧統壹的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基準;法律原則可以直接成為司法裁判的準則和司法人員在某些場合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限度;【4】同時,法律原則也是主體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

宏觀調控法原則是宏觀調控法制定和實施以及主體參與宏觀調控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宏觀調控法原則既是宏觀調控立法的指導原則,也是宏觀調控關系主體的行為準則。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指最能體現宏觀調控法立法目的和實現宏觀調控法價值並貫穿於宏觀調控法立法和實施過程中的壹般原則。對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的抽象和概括,有利於構建宏觀調控法理論和相應的實在法體系,有機統壹經濟法細分領域下的宏觀調控法規範和體系。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的科學確立和闡釋對於宏觀調控立法和法學研究至關重要。關於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學者們眾說紛紜。典型視圖主要包括:

根據六項原則,宏觀調控的原則是間接調控、計劃指導、公開、合法、適度和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⑤]

婺源表示,宏觀調控法的原則是總量調控原則、間接調控原則、協調調控原則、集中統壹調控原則、規範約束政府調控行為原則;【6】另有五項原則說宏觀調控法的原則是五項原則:資源優化配置、總量平衡、間接調控、統壹協調和宏觀效益。[⑦]

根據四項原則,宏觀調控法的原則是均衡優化原則、有限幹預原則、宏觀效益原則和統分結合原則。[⑧]

筆者認為這些觀點有壹定的道理,但仍有討論的余地。在確定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時,應註意以下標準或方法:

首先,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應具有法律規範的特征。換言之,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宏觀調控關系參與者的行為準則和宏觀調控法的原則規範;宏觀調控法的指導思想、特點或任務或目標不能作為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由於法律原則在法學和法理學中具有特定的含義和功能,因此將法律之外的指導思想、特征或原則作為法律原則將損害法律原則的價值並造成理論混亂。在上述原則中,資源優化配置、總量平衡、均衡優化和宏觀效益應被視為宏觀調控的任務或目標,而不是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由於當事人在宏觀調控法中的地位不等同於民商法中的地位,宏觀調控主體與被調控主體的地位有很大不同;因此,用行為準則確認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考慮這些原則所要調整的主體。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宏觀調控法是為政府宏觀調控設立壹個行為準則。雖然它調整的是調控主體與被調控主體之間的宏觀調控關系,但其重點主要是確認和規範政府的宏觀調控權及其行使程序。因此,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也應主要針對宏觀調控主體。在原則的確定上,《市場監管法》與此不同。市場規制法主要規制市場主體之間的微觀交易行為,其中“禁止壟斷、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等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規定交易主體(經營者)對交易對象(產品和服務)和交易媒介(價格)的義務,確保交易安全有序;對作為市場交易弱勢主體的消費者給予特殊保護,以維護交易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市場監管法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公平交易。”【9】因此,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應主要圍繞市場主體展開。學者提出的“維護公平競爭原則”“保護弱者原則”“違法行為法定原則”等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也主要是針對市場主體提出的。[⑩]

第二,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應體現經濟法的原則和宏觀調控法的特點。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幾乎沒有爭議。因此,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不能脫離經濟法原則的框架。經濟法學者提出了以下原則:經濟管理權限和程序法定原則【11】、平衡與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統壹原則【12】、維護整體社會經濟效益原則【13】、社會本位與經濟效益原則【65438】完全脫離經濟法原則來確定宏觀調控法原則是不合邏輯的。同時,宏觀調控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也應體現宏觀調控的特點,而不能完全照搬經濟法原則或壹般法律原則。例如,上文提到的穩定與靈活、合法、適度、開放和有限幹預相結合的原則不夠具體,無法體現宏觀調控法的特點。

第三,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貫穿整個宏觀調控法的行為準則,在宏觀調控法律規範體系中具有指導作用。因此,不宜將宏觀調控法中的某項制度原則作為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如上所述,規劃的指導原則幾乎不是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