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過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由《辦法》規定,其他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參照《辦法》計算。但新條例在廢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時,並未規定相應的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而是在《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這當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學精神。但是,目前國家並沒有對交通事故賠償的項目和標準制定相應的法律,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只能依據司法解釋確定賠償項目和標準。
壹、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的區分標準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根據經審查確定的賠償權利人身份,分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目前,大量農民工前往城鎮工作或定居,他們已經是城鎮居民中的壹個特殊群體。在壹些地區,農村居民的實際年均收入與城鎮居民持平甚至更高。如果無視這壹客觀現實,僅僅因為受害者是農村居民,就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確認補償權利人身份時應采用戶籍原則,但經常居住地除外。戶籍在鎮所在居委會、村,未建但已列入城市規劃區的村,視同城鎮居民。賠償權利人雖是農村居民,但有證據證明其工作單位或交通事故發生時實際居住滿壹年的地點在城鎮所在居委會或村,未建但已列入城市規劃區的村,也是城鎮居民。在計算補償金額時,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實行同城化待遇。只有這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農村居民才能得到公平的保護。如果有特殊情況,很難區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就會就高或低和城市居民壹樣對待。
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實行全面賠償原則。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後續治療費,用“傷殘賠償金”代替了“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18條:
(1)受害人所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3)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1項外,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誤工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數額的賠償標準
(壹)殘疾賠償金的補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傷殘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是壹個很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認定傷殘賠償的性質是指因傷殘導致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的財產損害賠償,否定了《關於認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號[2001]中對傷殘賠償性質的認定。
2.確定殘疾程度的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壹級,最輕為十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確定殘疾等級的標準
目前我國對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是“各不相同”,不同的主管部門針對不同人的傷殘情況制定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傷者傷殘程度的評定,壹般應適用公安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殘評定標準》。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
(1)傷殘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按100計算,二級減10%,以此類推)x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 20年;
(2)傷殘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ⅱ級減10%,其他依此類推)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x(20年)遞增年齡;
(3)傷殘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ⅱ級減10%,以此類推)x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未減少實際收入,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情形,可以根據規定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補償標準
過去對被贍養人生活費的補償標準是生活補助費標準或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是每月幾十元,後者其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每月也就兩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壹致性。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年齡為18周歲,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1周歲;75周歲以上的算5年。這也不同於“未成年人按16周歲計算,50周歲以下每增加壹年減壹年,50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的規定。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撫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按100%計算,二級減10%,其他如死亡按100%計算)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2.被撫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者)=傷殘等級(1級計算為100%,11級減10%,其他類推,死亡計算為100%) X。
3.被撫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計算為100,二級減10%,其他類推計算為100%)x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
4.被贍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級傷殘(1計算為100,二級減少10%,其他類推計算為100%)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三)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7號[2001]中“喪失贍養”的立場,而是以“喪失繼承”來解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根據這壹新定位,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收入損失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遞增年齡);
(3)死亡賠償金(75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5年。
(四)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傷殘受害者為補償其受傷的身體器官功能,協助其生活自理或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和準備的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遍適用”是壹項指導原則,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這壹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準備的輔助用具要排除奢侈、豪華,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質。
2.它是“適用的”,並且有兩個適用的測試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
(2)滿足“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如何確定編制機構?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骨科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人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工作。實踐中,法院壹般應根據民政部門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權利人超過輔助器具固定支付期限,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相關費用5-10年。
(五)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在人身受到傷害後,為進行醫學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所必須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特定損失采取差別賠償原則,賠償原則為實際支出多少算多少。後續治療費采取定型補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損傷後遺留的功能障礙經治療後固定或損傷尚未恢復,需要重新治療的,重新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特定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異,而是基於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設定壹個固定的損害賠償標準原則。
(六)誤工費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在受傷至完全康復期間(即誤工費),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應當按照差額賠償實際費用和誤工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誤工費最高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同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口譯中損失的時間沒有最大限度。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固定收入必須有合法證明;
2.固定收入必須由受害者實際減少。受害人受到損害,其用人單位未扣除或者未扣除其全部收入的,其誤工費不予補償或者少付。
(七)護理費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受到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受害人實際護理期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5-10年的護理費。如果被害人實際護理期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賠償義務人壹次性支付了全部護理費用,多支出的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被害人基於法院判決壹次性取得了護理費。至於多收的護理費,被害人的繼承人沒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八)交通費用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壹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交車。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要說明使用的合理性。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金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九)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夥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住院夥食補助是給“住院”的“受害者”的。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筆賠償費用。
(十)營養費用補償標準
營養費用是指機體受損後發生代謝變化,但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壹)喪葬費補償標準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被害人因人身傷害死亡的,無論被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如何不同,無論其生前居住在城鎮還是鄉村,在支付喪葬費的標準上不再有任何區別,應當適用同壹標準確定。
2個問題
有效。
3問
可以,請參考問題1中的規定。
4個問題
如果肢體損傷不可逆,可以請求。壹般從5000到50000(十比壹)的標準。等級不夠的,賠償5000元以下。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精神損害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壹)造成殘疾的,給予殘疾賠償金;
(二)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計算公式:精神損失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