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大氣汙染防治協作機制。第七條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動態調整年度大氣汙染物排放重點單位名單,納入市生態環境監管體系,並向社會公布。
重點推進火電、熱力、鋼鐵、水泥、建築、食品制造、畜禽養殖等行業大氣汙染深度治理。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研究開發適用於寒冷地區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項目,推進相關技術研究,引進和鼓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和設備,支持發展環保產業,提高大氣汙染防治能力和水平。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形成有利於保護大氣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監測隊伍建設,保障工作條件,提高監測隊伍專業素質和裝備水平,增強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能力。
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應當保證監測設施正常運行,並及時將監測數據傳輸至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或者汙染物排放檢測。
受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檢測技術規範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檢測,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
第三方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負責查處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將把涉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並報上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的項目。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倡導在工業、農業、交通、商業等領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清潔能源。
鼓勵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的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采用節能減排技術和設備,回收利用生產系統的余熱和灰渣,控制和減少大氣汙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第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和梅裏斯達斡爾族、富拉爾基、昂昂溪、碾子山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發展,編制修訂供熱規劃,合理規劃建設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調整優化供熱布局。第十四條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不得新建額定蒸發量小於每小時35噸或者額定功率小於24.5兆瓦的燃煤鍋爐。第十五條使用燃煤鍋爐的單位應當支持高效除塵裝置的建設和使用,並及時改造或者淘汰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燃煤鍋爐。
額定蒸發量每小時20噸以上或者額定功率14兆瓦以上的燃煤鍋爐,應當配備脫硫脫硝裝置並保證正常運行,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措施控制大氣汙染物排放,使其達標。第十六條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產生大氣汙染物的設施(設備)同步運行,不得擅自閑置或者間歇運行。
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在故障發生後24小時內書面報告當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七條重點排汙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發生故障的,應當在故障發生後十二小時內向當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及時修復。嚴禁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影響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