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屬於民事訴訟證據中的視聽資料。在司法實踐中,以QQ聊天記錄、微信等電子證據向法院起訴並非個案。目前,壹些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推斷網絡聊天記錄具有壹定的可信度,並將其作為證據來判斷案件。
但是,作為壹種電子證據,QQ聊天、微博、微信等。具有隱蔽性、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等特點,存在諸多先天不足,證明力較弱。有兩個主要原因:
第壹,由於網絡的高度虛擬化,QQ、微信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值得懷疑,法院對這類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認定非常困難。
第二,由於聊天軟件沒有進行實名制註冊,聊天記錄中的名字都是虛擬的,在許多情況下,無法識別當事人是哪個網名,這使得聊天記錄的證明力弱於電子郵件。
如何收集離婚證據,如何收集離婚證據
收集離婚證據的技巧如下:
(1)證明訴訟當事人(原告和被告)資格的離婚證據
1.結婚證、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原告與被告系夫妻關系的證據。
2.涉及事實婚姻的,應當提交居委會或者街道辦出具的證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2)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當提交法醫鑒定和證人。
2、如吸毒、賭博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或刑事犯罪的,應提交相關處罰決定或判決。
3.涉及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應提交與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居住證明、照片或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證明由壹方撫養子女合適的離婚證據。
1.證明壹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當提交工資單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證明,或者提交生活狀況證明。
2.涉及8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當提交子女願意隨父或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相同的離婚證明。
1.如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付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提交銀行名稱和賬號;證明有股份,申請法院調查的,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開戶證券部;有車輛的,應當提交行駛證和車牌號。
3.證明對方擁有公司股權的,應提交公司工商登記及出資證明等。
4.如果證明壹方有債權債務,除了提交借條外,還必須有相關證據支持。
5.要證明對夫妻雙方的財產有協議,必須提交協議和其他相關證據。
6.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能提供上述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為此,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是:
壹、身份證明
第二,結婚證書
結婚證、戶口本或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證明等。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方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證明及未登記的原因。
第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兒童狀況證明
提供子女數量、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子女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是養子女還是繼子女等證明材料。成年子女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
動詞 (verb的縮寫)財產和經濟狀況證明
不及物動詞住房情況證明
七、以前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否撤訴或調解和解,或判決不準離婚,並應提供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
八、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有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確定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壹般原則
壹般情況下,離婚訴訟的管轄由“原告是被告”的原則確定,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它還受壹般地區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從住所地到起訴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療的地方除外。被告戶籍遷出後未落戶且有經常居住地的,由人民法院管轄。無經常居住地且戶籍遷出未滿1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②書證;
③物證;
(四)視聽資料;
⑤電子數據;
⑹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就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舉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拒絕接受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訊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