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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條的立案標準
壹.導言

隨著1997刑法的修訂,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分則與總則的關系。根據法律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的原則,當壹個行為同時具備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時,前者壹般會追究行為人。兩者的區別主要集中在:行為人的詐騙手段是否利用了經濟合同;除了被害人的財產,還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嗎?在司法實踐中,分公司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行為是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是單純的違約或合同詐騙,對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和國家對民營企業保護政策的落實起著重要作用。下面就此罪在實踐中的適用和界定進行簡要分析。

二、本罪的基本概念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如上所述,合同詐騙罪是壹種特殊的詐騙形式。為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和人民財產,制定本罪。因此,合同詐騙罪必須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完全具備詐騙罪的結構。合同詐騙罪必須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受害人必須是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是:行為人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實施欺騙行為,使被害人產生認知錯誤,然後被害人基於認知錯誤處分財產,最後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而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即行為人隱瞞真實情況,虛構或者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

三、本罪與合同詐騙(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

合同詐騙和合同欺詐在外觀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在本質上,兩者還是有壹些區別的。

從本質上講,合同詐騙仍然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雖然會對經濟秩序造成壹定的負面影響,但合同詐騙造成的社會危害性遠小於合同詐騙,不符合刑事犯罪標準,不受刑法調整。因此,實施合同詐騙的當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後果。而合同詐騙犯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企圖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客觀上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對國家的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影響,需要承擔的是刑事範疇的法律責任。

在合同詐騙中,行為人的根本目的是促成合同的簽訂,並在履行過程中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履行合同的意願。但對於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騙取他人財物,沒有履行合同的故意。在實際辦案中,可以結合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約定、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的具體履行以及取得財物後的處置方式,綜合分析判斷行為人。

合同詐騙中的虛假成分很少。行為人往往通過誇大事實或隱瞞部分真相來繼續履行義務,然後參與經濟活動以達到經濟目的。其次,手段不同。在實施合同詐騙時,行為人往往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來逃避追究和法律責任。在詐騙中,人們經常使用他們的真實身份進行經濟活動。最後,還有不同的方式。在合同詐騙中,訂立合同是行為人實現犯罪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在欺詐中,具體表現為:虛構事實(部分或全部)或隱瞞真相,不積極履行合同。

第四,本罪與違約罪的區別

演員有不同的主觀意圖。合同詐騙罪壹般出現在經濟合同中,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履行合同的故意,只是通過簽訂經濟合同來達到非法目的。違約主要是指合同壹方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違約方壹開始並沒有不履行合同的心理,而是由於自身原因或客觀原因發生了變化,所以主觀上不能履行合同,沒有欺詐的目的。如果主觀上沒有欺詐行為,只是因為合同不能履行而導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則應視為違約。

行為人“侵犯”了不同的對象。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金融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客體是將公私財產所有權據為己有。違約是給對方帶來壹定的損失,減少可獲得的利益,而不是侵犯其財產所有權。在司法實踐中,有效確定被侵權對象可以更好地界定合同欺詐與違約的區別,比較被侵權對象可以更直觀地確定兩者的區別。

行為人最終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合同詐騙罪是嚴重違反刑法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制裁。行為人應當承擔合同詐騙罪的雙重法律後果,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承擔民事責任。違約的法律後果是根據合同中的具體約定確定違約責任,進而承擔民事責任,受民法調整。

動詞 (verb的縮寫)合同欺詐與司法實踐中欺詐的界定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合同為手段,編造有關事實和條款,使受害人陷入對合同內容的錯誤理解,進而錯誤處分財產,造成自己財產損失的犯罪。在整個過程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如果行為人以合同為手段實施詐騙,只會構成普通詐騙罪。

其次,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對象不同。詐騙侵害的是公私財物,而合同詐騙侵害的不僅是公私財物,還有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協調有序發展和國家對經濟合同政策管理體系的完善,所以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了合同詐騙罪。

最後,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2022年4月6日)第六十九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所以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兩萬元以上。特別是涉案金額未達到合同詐騙立案標準,但達到普通詐騙立案標準的,司法機關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仍有爭議。基於侵害的對象不同,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同,未達到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但符合普通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壹般可能不是普通詐騙罪。

不及物動詞摘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主體之間的合作、交易等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當事人之間因簽訂、履行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也隨之增多,其中包括刑事案件。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為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法發201926號),強調要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界限,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合法財產與犯罪所得、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幹預經濟糾紛。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轉化為刑事責任,依法嚴格把握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任意擴大適用,妥善解決民事與刑事交叉問題。筆者認為,據此,正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對評價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刑法作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應當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謹慎使用。不應隨意以刑事手段幹預民事糾紛。在正常的市場經濟活動中,應當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當事人自行處理和解決糾紛預留最大的空間。否則,濫用刑事手段幹預民事糾紛,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違背了刑法的謙抑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