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關註冊登記制度的概念——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依法向海關提交所需註冊登記申請材料,經註冊地海關依法審核並準予辦理提交業務的管理制度。
2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登記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不需要註冊登記許可,可以直接在當地海關註冊登記。海關簽發《收發貨人登記證》(有效期3年),
(三)報關企業註冊登記
報關員企業註冊請參考以下流程圖和表5。
表5
(4)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證的註銷和撤銷:表格6。
表6
(5)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中的時限或配額規定匯總見表7。
表格7
四、報關單位的報關行為規則
(壹)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規則(二)報關企業報關規則。
⑶其他規則
(4)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和報關機構見表8。
表8
五、報關單位的分類管理
為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率,保障進出口貿易安全便利,海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有關廉政規定和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統計記錄,對在海關註冊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進行評價,按照AA、A、B、C、D五個管理類別進行管理,並對企業的管理類別進行公開。海關根據守法便利原則,對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定了相應的差別化管理措施,其中AA、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D類企業適用嚴格監管措施。
(壹)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管理類別設置
AA類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報關企業管理類別的設置
AA制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管理和報關企業管理類別中的A、B、C、D符合的條件詳見教材P29-P31頁。
六、報關單位的海關法律責任
報關單位的海關法律責任是指報關單位違反海關法律規範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由海關和有關司法機關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予以法律制裁。
⑴原則上的規定
1.對違反法律法規但不構成走私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違反法律或逃避海關監管、逃稅等。,尚未構成犯罪的:(1)沒收物品和違法所得並罰款。
(二)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3)將下令拆除或沒收藏匿走私貨物和物品的專用設備。
3.觸犯刑律或情節嚴重、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二)報關單位違反海關監管處罰規定的。
1.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法規,進口或者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責令退運,並處以1萬元的罰款。
2.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口或者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在向海關申報時未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並處以貨值金額65,438+00%以下的罰款。
3.違反國家進出口規定,進出口實行自動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如果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在向海關申報時無法提交自動許可證證書,該進出口貨物將不予放行。
4.在報關過程中,報關單位未申報貨物的名稱、稅則號、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起運地、到達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事項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處警告或者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處警告或者65438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管理的,處貨值金額5%以上30%以下的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收征收的,處偷稅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外匯管理和出口退稅的,處以申報價格5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在代理報關業務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信息的,相關法律責任由委托人承擔;報關企業未對客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或因工作疏忽出現上述情形的,可對報關企業處以①貨值金額10%的罰款,②6個月內暫停其報關業務,情節嚴重的③取消其報關註冊登記。
5.報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貨值金額5%以上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未經海關許可,開箱、提貨、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存、轉讓、更換標簽、移作他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海關監管貨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三)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貨物滅失、數量短缺或者記錄不真實且無法說明理由的;
(四)辦理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手續時未按規定辦理儲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心延期、變更、轉讓相關合同時未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五)未向海關如實申報加工貿易成品單耗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並擅自留在境內的;
(七)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運輸出境或者進境,擅自留在國內或者國外的;
(八)有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致使海關無法監管或者中止進出口貨物的。
上述規定的貨物進出口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口且需要提交許可證件的,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許可證件的,處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未納稅者可能被處以高達逃稅金額65,438+0倍的罰款。
6.報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1)擅自開啟或損毀關封;
(二)海關出具的監管文件、手冊等文件遺失,妨礙海關監管的。
7.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海關單證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沒收侵權貨物,並處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但未按照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或者未提交證明相關知識產權合法應用的文件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9.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在6個月內暫停其報關業務:
(1)拖欠稅款或不履行納稅義務;
(二)報關企業轉讓其名義為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的;
(三)損壞或者丟失海關監管貨物,且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需要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其他違法行為。
10.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可以註銷其註冊登記:★★
(1)報關企業構成走私犯罪或者在1年內有兩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2)報關員在1年內被海關暫停執業3次以上;
(三)在海關暫停報關業務並恢復報關業務後1年內再次發生上述2規定情形的;
(4)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註銷登記的。
11.報關企業違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許可的業務範圍從事報關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從事報關業務6個月;②情節嚴重的,撤銷報關註冊登記。
12.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①撤銷其報關註冊登記,並處65438萬元以上罰款;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重新註冊為報關企業。
13.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海關註冊登記的,撤銷註冊登記,並處以30萬元以下的罰款。
14.未經海關登記擅自從事報關業務的,由海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報關企業取得變更登記許可後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
(二)未經海關備案擅自更換或者啟用“報關專用章”的;
(三)報關員離職未按規定向海關申報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此外,根據海關法的規定,允許企業從事相關業務是違反海關法的。
違反有關規定的,海關應當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暫停相關業務直至撤銷註冊。因此,與報關有關的其他法人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除對該法人或者組織處罰外,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