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銀行卡、公司卡和信用卡的分類
歸屬章節
第三章經濟法基礎的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銀行卡分類(★)
1.基本分類
2.聯名(身份證)
聯合(識別)卡是商業銀行與營利性機構/非營利性機構合作發行的銀行卡的附屬產品。附帶的銀行卡品種必須經過批準,並遵守相應品種的業務章程或管理辦法。
考點:單位卡(★)
1.對公人民幣卡賬戶
(1)公司人民幣卡賬戶內的資金全部通過基本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售款項存入公司卡賬戶。
(2)銷戶時,公司人民幣卡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其基本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3)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結算,但不得透支。
2.公司外幣卡賬戶
(1)公司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應從公司外匯賬戶轉出並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金。
(2)銷戶時,應將單位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轉回其對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考點:信用卡(★★★)
1.信用卡申請條件
(1)開證行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可以是保證、抵押或質押。
(2)個人申請銀行卡(儲值卡除外)需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須為18周歲),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
2.取消和結算
(1)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可申請銷戶。
(2)發卡銀行受理銷戶申請45天後,被銷戶的信用卡賬戶即可銷戶。
3.信用卡預支現金業務
(1)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包括取現、轉賬和充值。
提示1取現是指持卡人通過櫃臺、ATM機等自助機具以現金形式取得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的資金。
提示2:現金轉賬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支的現金限額內的資金轉入其銀行結算賬戶。
提示三:現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墊付的現金額度內的資金轉入其本人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
②自動櫃員機提款限額
持卡人通過ATM等自助機具辦理取現業務,每卡每日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654.38元+0.0000元。
建議發卡銀行為借記卡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ATM)上取款設置交易上限,每天每卡累計取款不得超過2萬元。
4.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
(1)信用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或最低還款額。
提示準信用卡透支,信用卡持卡人?透支取現?不享受上述待遇。
(2)銀行記賬日至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期間為免息還款期。如果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有使用的銀行資金有困難,可以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3)持卡人享受透支消費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的條件和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5.透支利率
(1)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下限為日利率的0.7倍。
(2)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的,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以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權在新利率標準生效前選擇銷戶,並按簽訂的協議償還相關款項。
6.利息結算方法
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計結方式、是否計付信用卡溢繳款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7.違約賠償金和服務費
(1)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的違約和逾期還款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2)發卡機構為持卡人提供超過信用額度的用卡服務,不得收取超限費。
(3)發卡機構不得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年費、取現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收取利息。
8.發卡機構的及時義務
發卡機構應在信用卡協議中以顯著方式註明信用卡的利率標準、計結息方式、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的條件和標準以及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的明細和收取標準,確保持卡人充分知曉並確認接受。其中,對於信用卡利率標準,應註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9.信用卡詐騙
(1)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
4惡意透支。
(2)發卡銀行應通過以下渠道追回透支和欺詐資金:
①扣劃持卡人存款並依法處置抵質押物;
(二)向擔保人追索透支款。
(3)通過司法程序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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