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突然辭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對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勞動者在工作中提供勞動,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緊急辭職而隨意克扣其工資。有克扣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金可以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有效頒布和宣傳懲罰性勞動規章制度應遵循兩個原則:壹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二是內容不得侵害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法律規定的程序包括: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方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宣傳勞動規章制度。
不合理克扣工資的處理:
1.勞動者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入職單、求職申請表、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向用人單位在工商登記註冊地的同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2.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時效為壹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此限。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1)由雇主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