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崗職工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3、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4、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向勞動者支付的壹次性經濟補助。中國的法律通常稱之為“經濟補償”
符合以下條件的下崗工人可以退休: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下崗工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如今,在大多數場合,除了開玩笑之外,人們提到的下崗工人大多是指狹義的類型,即國有企業正式編制的下崗工人。從廣義上講,下崗工人壹般指失去工作的工人。可以是任何單位、任何崗位、任何年齡的勞動者。不管是事業單位、機關、國企、外企、合資企業還是私企,不管妳是什麽級別的員工。這類下崗工人可以被動離職,也可以自願離職。狹義的下崗工人屬於專有名詞,他們大多是指20世紀90年代初國有企業改制下崗時被動解除勞動關系、失去鐵飯碗、被擠出社會、自謀生路的人。這些人大多數是工人,有些是幹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