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現行退休政策,男性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女性為50歲,女性幹部和女性自由職業者為55歲。其實除了年齡因素,還有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要求;屬於繳納居民養老保險的,男女領取養老保險的年齡要求為60周歲。
農民工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比如男的60多歲,女的50多歲。養老保險首次繳費年齡不超過50周歲,女性超過40周歲,只是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繳費年限不足15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外工作,應該主動向用人單位提供自己之前的社保繳納憑證。由單位向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明確申請繳費,這樣的事情是可以續保的,只要在工作賺錢的時候再繳費就可以了,累計繳費年限將是15年。按照搬遷會計的說法,以後可以辦退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實際上違反了社保法,是違法的。
但很多用人公司為了節省人力資源成本,雇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以逃避繳納社保費用。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很重要。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已經領取了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從未繳納過社會養老保險。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也是違法的。
對於已經領取了居民養老保險的人來說,相當於已經退休的工作人員,每個人只需繳納壹份社保,其中既包括職工保險,也包括家庭社保。這種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想支付,也支付不了;對於已經參加社保的,雖然社保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繳納社保的年齡要求,但是有法定的退休年齡限制。按照壹般規律,達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其實就是社保停止辦理的年齡。除了繳費已經達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在規定的繳費年限前可以繼續繳費的以外,壹般情況下是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重新建立繳費賬戶的。
壹般來說,農民工在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外工作賺錢。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是否違規,應根據不同情況判斷。如果農民工雖已達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但已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僅不足15年,因不符合申領社保待遇的前提,用人單位依據《社保法》相關規定不再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如果農民工在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外出打工,由於沒有繳納個人社保,用人單位以達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繳納社保也是完全合法合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