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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澳門居留權的相關法律
第8/1999號法律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和居留權法》。

行政法規編號第7/1999號法律制定了簽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的規定。

第4/2003號法律,入境、停留和居留許可制度的壹般原則----幾項廢除。

第5/2003號行政條例,批準關於入境、停留和居留許可的條例。

第88/2003號行政長官命令批準了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7、12、14、18、19、25、28和40條所述的印刷格式。

行政法規編號65438+2003年8月,批準特別停留許可證的樣式。

第192/2003號行政長官命令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支付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定的簽發特別居留許可的費用。

第8/2002號法律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規編號第23/2002號法律批準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條例》。

第15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了居民身份證其他用途管理委員會。

法令號。第14/95/M號法令制定了激勵措施,以吸引投資並將具有特殊資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留在該地區。1月28日第3/84號指令二月二十九日第43/84/M號法令廢止。

修改投資者和專業人士結算制度的第22/96/M號法令(修改3月27日第14/95/M號法令第2條和第5條)。

第22/97/M號法令對3月27日第14/95/M號法令批準的投資者、領導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結算制度作了壹些修改。

說明編號12/GM/88,關於輸入勞工。

第49/GM/88號命令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制定了關於招聘熟練工人或在澳門不能正常使用的工人的規定。

說明編號15/GM/97,批準外國工人身份證的新樣式----廢除第65438/GM/97號指令。8月10日96/GM/90。

第49/90/M號法令-規定給予臨時居留許可並決定其法律效力。

法令號。第16/91/M號法律,該法律修訂了第2004/2005號法令第6條。8月27日49/90/M(發放身份證明文件)。

修訂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4條(臨時居留許可)的第55/93/M號法令。

第46/GM/96號指令規定臨時居留證應由居民身份證取代。

具體規定請參考以下網站,“相關內容”有鏈接。

。io。gov。mo/Editions/record/65。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