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什麽需要制定行政法規1?《立法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行政法規的,除與犯罪和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有關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部分行政法規。
2.《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國務院決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三。制定行政法規的基本要求。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國務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規;即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了相關事項,根據民主憲政原則不屬於行政法規立法權限的事項也不得由行政法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應當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所依據的憲法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
2、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所謂矛盾應當作廣義解釋,即行政法規既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的具體規定相矛盾,也不能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及其隱含的要求相矛盾,特別是在規定行政機關權力和涉及公民權利的立法中,應當特別註意這壹點。行政法規與憲法和法律沖突的形式既可以是與憲法和法律的沖突,也可以是行政法規明顯改變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或無視憲法和法律的要求而引起的沖突。
四。行政法規的效力和等級。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