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月工資怎麽算?
根據本月的工作天數和工作天數。勞動者依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存款和經濟補償金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克扣或拖欠,當事人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可要求結算。否則,當事人可以到勞動局申訴或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綜上所述,關於離職員工工資支付的規定:員工應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50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