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部門將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擾亂公共秩序的,公安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火災、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非法銷售、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公安部門將依法沒收煙花爆竹,並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對責任人進行治安處罰。如果單位違反規定,將依法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嚴禁在公交車、地鐵、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運輸煙花爆竹。公安部門將依法處理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
3.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深圳市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和經營活動。市應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並追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擅自銷售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4、鼓勵公民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市民可直接向各區公安分局、派出所、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所、區應急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街道執法隊舉報,也可直接電話舉報。
5.深汕特別合作區根據《廣東省深汕特別合作區條例》,結合轄區實際情況,自主制定發布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