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繼承糾紛案壹審判決結果,村官酒後發短信稱負責法官為“狗總統”,花費太大。不僅被司法拘留15的處罰,還被罰款3萬元。但多數網友認為處罰過重,司法機關涉嫌打擊報復。筆者認為,法院作為具有司法裁量權的公共權力機關,必須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才能讓人民信服;他們不是肆意濫用公權力,而是為了維護自己所謂的尊嚴和面子,對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謀取私利。
村官對涉及自身利益的繼承糾紛案壹審判決不服。也許他認為辦案法官不公平,所以他在喝酒後用手機發短信並侮辱了辦案法官。這壹舉動純粹是為了發泄自己的不滿。村官肯定有錯,但他們必須依法受到懲罰,以便經得起審查,不給所謂的報復留下任何借口。壹方面,法院“拘留15日,罰款3萬”的處罰可能是為了維護司法人員的尊嚴或面子;另壹方面也想“殺雞給猴看”,警示其他當事人不要再犯類似的錯誤。然而,這種處罰有法律依據嗎?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審判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看出,法院是以這壹法律規定為依據的。
毫無疑問,壹名村官發短信罵法官“總統狗”,確實是壹種侮辱。然而,發短信是“壹對壹”的,它不會在公共場合或法庭上濫用。可以說除了負責的法官不高興之外,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影響。至於法官將辱罵短信作為證據後客觀上對當事法官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應該與村官關系不大。因此,村官發短信侮辱承辦法官的行為極其輕微,情節明顯輕微。對他進行相應的批評教育或少量罰款就足夠了。但法院對司法拘留15處以3萬元罰款,明顯過重,難以擺脫法院打擊報復的嫌疑。
此外,作為“受害方”,法院指定的法官應因相關利益而回避,其他司法機關應懲罰村官。然而,法院不僅沒有采取規避措施,還“加重”了對村官的處罰。筆者認為,這種涉嫌濫用公權力的行為顯然不是真正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而是為了維護自身工作人員的利益和所謂的司法尊嚴,受到廣大網友和社會公眾的質疑也就不足為奇了。
司法機關辦理每壹起案件都必須公平、公正、有法可依,特別是涉及司法機關自身利益的案件,必須謹慎決策,不得徇私舞弊,更不得對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該村官因發短信罵“狗總統”被拘留15天,罰款3萬,這是涉嫌濫用公權力的惡果,對司法的聲譽和公信力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我忍不住想罵做出這個處罰的法官。算了,我不想被拘留15天罰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