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存款人開立或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違反本辦法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註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罰款;企業存款人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違反本辦法提取現金的。
(三)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銷售收入或將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
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企業存款人有上述壹項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上述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為存款人開立多個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基金份額,並且允許以自然人名義開立賬戶的。
銀行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批準其開立基本賬戶、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銀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允許開立預算單位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對公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登記、簽發或通知相關銀行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的。
(四)辦理儲蓄賬戶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或者存放現金。
(六)超過期限或者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註銷等信息的。
銀行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批準開立基本賬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存款人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明的,非經營性的處以65438+萬元罰款;屬企業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