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體是當事人。不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毀滅、偽造證據的,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被告人,也包括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如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被告人、第三人,還包括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如原告人、被告人。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準備毀滅的工具,偽造證據,排除障礙,提出建議,提供條件,支持打氣,強化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等。可以表現為身體和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可以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消滅、毀滅證據,不僅包括使現有證據完全從形式上消失,如燒毀、撕毀、浸泡、丟棄證據,還包括使其失去或部分失去證明力,如塗抹、塗寫證據,使其不能反映所證明的事實。所謂偽造,是指捏造、制定實際上並不存在的證據或者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現有證據以違背事實真相。本罪是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構成本罪的嚴重程度。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的,主要指動機卑劣:多次幫助;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因他的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不能進行或者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壹下。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本案當事人,但為了幫助當事人,仍執意實施幫助其銷毀偽造證據的行為。
法律依據:
第114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