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能會見的情形包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不準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妨礙調查”:(壹)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偵查的;(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法律客觀性:
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因此,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有效會見並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幫助和實質性法律咨詢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刑事案件有哪些機會?所謂辦案機會,是指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贏得的最大利益和最佳結果。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處於羈押狀態,缺乏法律知識,他們往往需要精通法律知識的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來維護自己的法律權利。1.處於調查階段的案件的機會有多大?1,並爭取取保候審。對於任何被拘留者來說,最大的希望是重獲自由。律師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陳述取保候審的詳細事實和理由,這是成功申請取保候審的重要條件;如果只是交壹份空文申請,成功保釋的可能性接近於零。2.爭取偵查機關駁回案件。如果能夠證明嫌疑人沒有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可以爭取偵查機關駁回案件,讓嫌疑人回歸社會,重獲自由。3、爭取改為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相比,行政處罰要輕得多,對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影響也小得多。因此,在律師的幫助下,提供事實和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性質和危害尚未達到觸犯刑法應受刑事處罰的程度,並爭取將其改為行政處罰也是壹個不錯的選擇。4.爭取案件偵查機關不移送審查起訴。讓案件停留在偵查階段,那麽後續的起訴和審判就不會進行,嫌疑人就有機會重獲自由。第二,在起訴階段審查案件的機會是什麽?1,爭取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為當事人爭取到的最好結果就是讓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律師和委托人必須盡壹切努力依法或酌情查明以下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是:(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三)經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酌定不起訴案件包括: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2、爭取檢察機關以較輕的罪名、犯罪情節和行為性質提起公訴。在司法實踐中,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比例很小,但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說服檢方提出不太嚴重的指控。3、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3.處於審判階段的案件有哪些機會?1,爭取無罪釋放,當庭釋放。如果能夠證明沒有犯罪事實,被告人沒有犯罪行為,法院應當作出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如果能夠證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應當以證據不足和指控的罪名為由宣告被告人無罪。2、爭取從輕判決和刑事處罰。被告人應當與律師密切配合,查找能夠證明其罪行輕、應當減輕處罰的全部事實和證據,爭取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