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的法律糾紛
壹、逾期支付房款引發的糾紛
當下壹戶未支付房款時,上壹戶可以要求下壹戶支付相應的利息或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上壹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解除合同並停止出售房屋。
下壹位買受人要註意的是,如果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由置業銀行貸款支付部分房款,而銀行因貸款政策調整或其他原因未能足額放款,下壹位買受人仍將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為,合同只能認為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款的方式已經得到上壹戶的允許,而不能認為下壹戶可以不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
二。逾期交房引發的糾紛
上壹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除非有壹些正當理由,例如下壹戶沒有按時付款,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此時下家可以要求交房並賠償損失,損失可參照同類房屋租金計算。
三。逾期過戶手續引起的爭議
上壹戶或下壹戶可能想毀約,拖延辦理過戶手續。但當下壹戶想毀約時,主要采取不付房款的方式,所以上壹戶壹般不辦理過戶手續。這時,如果下家決心拿下這套房子,就必須盡快起訴。同時,為了避免最後壹個家庭將房子轉賣給他人,最好對房子進行保全。
買賣雙方應該註意哪些方面?
第壹,註意限購條件。
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根據當地現行的房地產政策確定自己是否符合購買條件。壹般情況下,簽訂買賣合同與辦理網簽或向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提交文件之間存在時間差。買受人因政策原因不符合購房條件的,應在合同中約定是否變更履行主體、推遲履行時間(以便買受人改善購房條件)或解除合同。
第二,註意貸款限制條件。
如果約定以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盡量了解自己的信用和住房情況,以及是否可以批準貸款和貸款金額。您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在銀行因政策原因不批準或少批準貸款金額的情況下,約定是否更改付款方式或終止合同。
第三,關註稅負。
在合同中,買賣雙方可以約定簽約後因政策調整可能增加的稅費和交易費用由誰承擔,是單獨分攤還是在壹定額度內分攤,或者超過壹定額度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第四,註意代理費的支付。
壹般來說,由中間人促成的交易的條款和條件規定,所有中介費應在簽署合同之日支付。但根據交易習慣,居間人的服務不僅限於促成合同的訂立,還包括後續的交易過戶和交割,因此為了防範合同簽訂後的風險並督促居間人協助完成交易,可以約定分期支付中介費。比如可以分為簽訂合同、辦理過戶交房、分別支付部分中介費三個階段。為規避政策風險,還可以增加因政策調整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如何承擔代理費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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