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話錄音可以作為合法證據,但有壹個前提是錄音必須合法。如果錄音是非法的,或者未經他人同意侵犯了權益,那就是非法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構成證據的必要條件是什麽?
(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然是客觀存在的;
(2)證據的關聯性,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
記錄證據收集的法律標準:
1,對象必須是自己。
最好撥打被錄音人實名登記的電信或移動等公司的號碼。
此外,證據必須在證人同意的情況下獲得,證人的證詞不能通過“竊取”獲得。
2、內容完整
記載的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
3、全部保存,不做技術處理
記錄的證據不能被剪切、編輯或偽造。錄音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真實連貫。
4、方式要合法。
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安裝用於偷竊和拍照的監控和監視設備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夫妻之間發生沖突,壹方在與夫妻相同的住所安裝錄音或錄像設備並不違法。
5.保留原始載體。
錄音筆或手機錄音後,應復制到電腦中,筆或手機中的錄音數據不能刪除。
綜上所述,只要錄音人沒有將錄音用於犯罪目的,例如利用錄音詐騙或威脅被錄音人的家人,壹般都不違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判前準備階段或者在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作證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約定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書面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並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和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無需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