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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計政府采購績效
(壹)加強績效審計開展的內外部環境建設

完善國家制度環境和社會環境建設,深化政府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轉變政府職能,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淡化GDP意識,從全局出發把社會發展作為壹個系統,用績效審計衡量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樹立有限行政導向、服務行政導向、法治行政導向的思想,實現從全能政府向有效政府的良好過渡。加強審計公開,在全社會樹立績效審計的理念,加大績效審計的公開力度,讓全社會都明白什麽是政府績效審計,改變過去單壹監督主體的模式,采用多元化評價主體的模式。

(二)處理好績效審計與傳統審計的關系。

目前,欺詐、貪汙等違法違規現象在中國仍然十分嚴重。在此基礎上,政府績效審計離不開傳統審計。在績效審計實踐中,要克服舊習慣、舊定式的束縛,將績效審計引入傳統審計,使績效審計缺乏實質性內容,無法跳出傳統審計的圈子;同時,要認識到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具有壹定的兼容性,通過財務審計使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數據正確有序,從而使績效審計有可靠的保障:壹方面,我們對被審計單位有相對詳細、客觀的了解,另壹方面,有助於保證審計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從而獲得科學客觀的審計結果、相應的評價意見和改進路徑。

(三)審計關口前移,加強事前和事中監管。

克服現行績效審計只對事後進行監督,而不對采購活動事前和事中的壹系列事項進行審計的弊端,充分開展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為防止政府采購績效審計中的“馬後炮”,應對預算編制、申報、審議、預算執行、監督等政府采購全過程進行跟蹤,實現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檢查。審計監督逐步從“事後審計”轉向“事前、事中”監督分析,加強采購實際結果與預算目標的對比,分析差異,有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無論做什麽都需要未雨綢繆,以防出錯,績效審計也不例外。在實踐中,審計人員必須有相應的采購計劃,因為在進行績效審計時必須審查采購活動的計劃。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嚴重不真實,應進行傳統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而不是績效審計程序,並充分處理好績效審計與傳統審計的關系。

(四)加強政府采購審計人員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審計監督管理水平。

要提高績效審計人員的素質,定期培訓監督人員,使審計人員掌握公共管理、計算機、工程、心理學等方面的知識,滿足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績效審計時各種能力的要求。明確績效審計人員的職責範圍,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讓他們知道自己要做什麽。要實行嚴格的審計質量責任制、審計檢查制和內部審計制,進壹步明確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規範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提高政府績效審計的績效。借用民營審計和內部審計部門的力量,吸收社會專家,優化審計人員結構,改變現有審計人員單壹的知識結構,保證監管的科學性。

(五)建立和完善績效審計評價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

建立科學可行的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不僅包括經濟效益評價,還包括社會效益評價。因此,在制定評價指標體系時,不僅要考慮相關的經濟效益,還要考慮如何評價社會效益。因此,在制定績效審計評價指標時,既要制定定量評價指標,也要制定定性評價指標。畢竟社會效益不能完全用定性指標來評價。我們可以制定壹些原則性很強的定性規則,但並不是所有的都是完整的,可以通過日常實踐經驗制定壹些補充規則來提高評價指標。

應當將政府采購的各項監督制度的內容具體化、規範化,使法律的這壹規定具有可操作性,不流於形式。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政府采購過程中各種監督的“切入點”監督的具體對象、內容和程序,進壹步明確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的監督重點、方式和方法,協調這些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規範綜合管理與行業管理的銜接,發揮這些部門在監督中的優勢,理順監督管理關系。形成行業綜合管理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的協作機制,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科學有效的政府采購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對政府采購行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