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民辦非企業證書到期如何換證?
民辦非企業證書到期如何換證?
法律解析: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以下材料只需壹份):

1、民辦非企業單位換領(補領)登記證書申請表,原件壹份;

2.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租賃合同或無償使用證明,使用年限大於1年)(核對原件並保留復印件);

3.註冊證書正本和副本;

4.授權委托書(原件壹份,代理人不是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須持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並附委托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5、具有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報名時,提交許可證原件,留復印件(許可證和報名證書應壹致)。

(2)審批程序:申請人咨詢-受理-審核-簽發(辦結)

(3)承諾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④收費:不收費。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以下簡稱登記管理)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和公告。

(1)接受。申請註冊的組織者提交的文件、證件和註冊申請表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②復習。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註冊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實相關註冊事項和條件。

(3)批準。經審查核實後,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頒發證書。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分別頒發相關證書,並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5)公告。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原件應當懸掛在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的有效期為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