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鼓勵文明祭祀的原因:
1,火災容易發生。焚燒冥幣導致行道樹被引燃,威脅周邊建築安全。
2、破壞市政設施、焚燒高溫、損壞城市道路。
3、破壞公共環境,焚燒紙錢和踐踏草坪,造成空氣汙染,燃燒產生的煙塵,
4、影響城市環境,焚燒遺留垃圾,破壞市容市貌。
二、殯葬部門工作人員和殯葬服務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
1.未按規定履行服務職責,且未經承辦人同意,殯葬服務單位強制承辦人購買其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
2、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牟取暴利;
3.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刁難承辦人的;
4、玩忽職守,造成遺體或者骨灰損毀、丟失的。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四條在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區實行火葬;在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骨灰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推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建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造墳墓:(壹)耕地和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四)鐵路、公路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的既有墳墓,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但是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