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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民事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相關當事人。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民事責任,是指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中,當事人或者相關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民事義務,必須依照民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民事主體通常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當事人。其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是指參與保險合同關系,享有保險權利,承擔保險義務的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期滿時,承擔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經營機構。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我國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因此,在我國的保險合同中,所謂保險人是指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屬於企業法人。

1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法律意義上,投保人和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是保險人的親屬。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絕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壹個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兩個不同階段的身份。他們是合同訂立時的投保人,合同成立後的被保險人。這叫“為自己保險”。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壹人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代表被保險人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這種投保稱為“為他人投保”。

3.受保險合同保護,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滿時有權要求保險金的人。如前所述,對於“自保保險”,投保人和投保人為壹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於“為他人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的人。此時,投保人在理論上壹般被稱為保險合同的關聯方,但也有人將其視為合同的當事人。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滿時,有權要求保險賠償或保險金給付。因此,對於財產保險來說,被保險人必須是保險標的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即應當具有其他物權或者債權或者法定權利的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經濟損失。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因自身生命或健康受到損害或約定的受益期限已過,有權請求保險金給付。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合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