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證房屋結構安全使用而開展的管理活動,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監督、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價格、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使用安全舉報和投訴電話號碼,並向社會公布。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人。房屋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責任人(以下簡稱房屋使用責任人)。
房屋負責人可以與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的有關事項作出約定。第七條房屋交付使用時,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買受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文件,並明確告知買受人性能指標、保修單位、保修範圍和期限。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因房屋質量問題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使用房屋,確保房屋的完整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壹)損壞或者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
(二)在承重墻上開設門窗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三)將無防水措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浴室、廚房,或者將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上方改為浴室;
(四)降低底層地面標高或挖地下室;
(五)在房屋屋頂或者側面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六)在樓層、陽臺、露臺、屋頂超載鋪設材料或堆放物品,在室內加設超載隔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轄區或者服務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監管,發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條實行物業服務管理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在裝修房屋時,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書面告知房屋負責人、使用人和裝修人。第十壹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房屋* * *部位的使用和修繕。第十二條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學校、幼兒園、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場所、會議場所、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重點檢查。發現房屋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責任人進行修繕、治理,維護治安。第十三條學校、幼兒園、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場館、會議場所、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房屋使用安全,做好檢查記錄,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並將每次檢查情況及時報當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修繕房屋的責任,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負責人與房屋使用人對房屋修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修理* * * *部件時,相關房屋的負責人和使用人應予以配合。第十五條隧道、深基坑開挖、挖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範措施,消除隱患。造成周圍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依法修復並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