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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組織決策的法制化
組織決策法制化;

(1)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及其後備人員乃至全體公務員的科學文化素質。建設和形成壹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更新他們的認知觀念和思維方式,使他們能夠很好地控制和處理各種復雜情況,提高他們遵循客觀規律和科學決策的能力。

(2)切實提高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民主是管理的基礎和目標。但管理本身還是要靠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社會組織約定的規範,具有強制性。這是管理的本質。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對各級領導幹部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3)制定和實施法治化程度高的決策程序。積極支持各級人大立法並做好立法前期工作,加強行政立法活動和立法行為,提高政府和職能部門的法律水平和執法能力,推動提高政府決策的法律水平,確保科學決策和實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進行決策,不超越管理權限;嚴格履行法定決策程序,依法決策。

(4)圍繞決策活動制定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限制領導人員濫用權力和超越權限,特別是重點限制“壹把手”的個人專斷和權力擴張。對“壹把手”要圍繞其決策行為和民主作風進行專門評估,對專斷、越權和違反法律的人要按違紀處理,對造成後果的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這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

改革開放36年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並大力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從十三大到十七大,壹系列重要文件深刻論述了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的內涵、重大決策與立法監督的關系、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等。

黨的十八大明確指出:“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完善決策機制和程序,發揮智庫作用,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

在此基礎上,四中全會向前邁出了壹大步,將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納入法治軌道,確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建立了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重大決策終身問責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標誌著我國決策咨詢制度的法定地位。

決策咨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改變了政府以往的決策慣性。越來越多的民眾和專家學者以多種形式參與到公共政策制定和政府決策過程中,有效規避或降低了決策風險,為我國公共政策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決策咨詢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弊端。如果某些領域的重大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決策者就重大問題進行選擇性咨詢;決策咨詢不公開透明,決策過程的結果沒有得到很好的記錄和管理;集體決策走過場,或者書記說了算等等。

近年來頻頻曝光的所謂“壹把手工程”“政績工程”“面子工程”,都是決策機制不完善、法律約束缺失的後果。

特別是由於沒有形成剛性問責機制,“拍腦袋決策、屁股走人”的“三言兩語”幹部不在少數,影響極壞,群眾反映強烈,極大損害了黨委政府的形象。這些現象和問題的根源在於缺乏依法決策機制。

重大決策的法制化將從根本上杜絕黨政官員“亂作為”的問題。但是,為了落實依法決策機制,這壹制度必須“減”和“減”。

具體來看,壹是細化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逐項對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作出具體規定,堵塞弄虛作假、走過場的漏洞;

二是強化合法性審查機制,堅決取締那些於法無據甚至違法的決策項目;

三是問責制度常態化。無論責任人走到哪裏,無論職務多高,對查出的問題都要堅決查處。

參考資料:人民網?重大決策法治化重拳治“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