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借名買房的合同無效,借款人取得財產,則借款人僅有權主張債權。借名買房壹般認為是不動產權證書的登記人。在名下買房,當房屋所有權發生爭議時,將優先保護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7條
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但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0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假借買房名義買房時通常會發生的糾紛。
這個問題對實際出資買房的人非常不利。有三點:
1.原本按照我國法律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並實際出資的購房人沒有所有權。
雖然它實際上支付了費用,但此後壹直居住,水電物業費也由其支付,但它仍然無法獲得所有權。
2.買房時,之所以把房子登記在別人名下,多半是因為房子是某單位的福利房,房價便宜,但只賣給該單位的職工。而且單位職工只享有房屋所有權,只能辦理房產證,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用通俗的說法,它被稱為小產權房。
為了降低買房成本,買家冒著很大的風險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壹旦發生糾紛,除非建築單位同意,否則實際出資的購買者將無法獲得財產所有權。即使與登記人達成協議,未經單位同意,也不可能變更登記並將房屋登記在實際購買人名下。
3.即使根據現行法律政策或經單位同意可以將房產登記在實際購買人名下,但如果實際購買人根據與登記人簽訂的協議(假設存在此類協議)請求法院判決將房屋過戶到實際購買人名下。
此時,如果房屋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仍然是原登記人,這種方法仍然可行,但如果登記人已將房屋出售給另壹個人,則實際購買人更難維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