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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哪些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 * *對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進行表決,應當由專有部分占_ _ 3以上且人數占_ _以上的業主表決。對前款第六項第_ _項規定事項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四分之三以上參與表決的業主同意,並經參與表決的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普通事項需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二分之壹以上且占總建築面積二分之壹以上的業主同意,重事項需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實踐中,由於部分業主拒絕參與表決或缺乏有效的聯系方式,業主* * *很快采用決策事項法形成有效決議。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協助。只要“三分之二表決”就夠了,_壹般事項經參與表決的三分之二業主同意,重要事項經參與表決的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換句話說,_壹般事項只需要全體業主至少同意(即2/3x1/2)。

業主自治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麽?

業主自治會議是在本小區20名以上業主同意會議議題的情況下召開的。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1.銷售並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的50%以上。

2.或者第壹套房屋已交付滿兩年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房產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決定: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建;

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 * *和* * *經營權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