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第壹,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是壹種特殊的民事活動。在保險法律關系中,要求當事人在壹般民事活動中具有更嚴格的誠信程度,因此需要如實告知,即要求其具有最大誠信。
第二,近因原則
所謂近因原則,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它意味著原因和結果之間有直接的聯系,原因是如此強大,以至於在壹系列事件中,人們可以從每個階段邏輯地預見下壹個事件,直到預期的結果出現。如果同時有幾個原因,那麽近因就是結果的決定性或強有力的原因。比如,保險人承保的風險範圍成為保險標的的近因,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保險賠償原則
保險賠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在發生事故時,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以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失。這個損失的賠償,就是保險法上的“賠償”。它包含兩層含義:壹是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有權依據保險合同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第二,保險賠償金的損失僅限於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因為獲得保險賠償金而獲得外界利益。
但是,保險賠償原則也有例外,以下情況不適用保險賠償原則:
1,壽險。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我們所遭受的個人傷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目的不是為了彌補損失,而是為了滿足被保險人的特定需求,比如精神慰藉。
2.法律和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的限制。法律和保險合同往往會規定最高賠償金額、免賠額等。,從而限制了賠償的原則。
3、比例核保、定值核保和重置成本保險合同。比如比例保險,約定了賠付比例,萬壹發生意外,被保險人是得不到全額賠付的。
第四,保險代位求償的原則
保險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如果第三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即保險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被保險人必須轉讓這壹權利。保險代位求償原則只存在於財產保險合同中。
五、保險配置原則
保險分攤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就同壹保險標的、同壹保險利益、同壹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事故發生時,由被保險人按比例賠償,總額不超過損失。請註意,這壹原則不適用於人壽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