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網絡上下載復制他人作品並非法傳播牟利。
2、框架鏈接,這種行為使得別人的網頁出現,無法呈現原貌,從而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著作權。
3.超鏈接,使用HTML語法鏈接相關網頁的信息,未經權利人同意,超出範圍使用。
4.侵犯了在圖片鏈接中復制圖片的權利。
5.通過故意刪除、篡改等手段破壞網絡作品的版權管理信息,使網絡作品面臨被侵權的危險。
6.未經許可,將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提供給公眾進行交易或者傳播,或者在互聯網上明知是侵犯權利人著作權的復制件而進行傳播,並上傳輸入進行傳播的。
7.侵犯網絡作品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犯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如向新聞論壇或BBS站發布郵件;編輯網絡信息時刪除作者的簽名文件;編輯時,只取作品的部分內容和框架的鏈接。
8.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侵犯版權。
9.非法破解著作權人為防止侵權而采取的有效技術手段。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