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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犯罪原則拒絕引渡意味著什麽?
引渡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雙重犯罪原則: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必須被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視為犯罪並可被起訴;否則,不能引渡。雙重犯罪原則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廣泛使用的壹項基本原則,是指只有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認為某壹行為構成犯罪並予以懲罰的情況下才提供司法協助。雙重犯罪原則作為“習慣國際法”,不僅適用於調查取證、送達文書等狹義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也適用於引渡、刑事訴訟移交、被判刑人移管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場合。

(2)特定罪名原則:又稱同壹原則,是指在將被引渡人引渡到中國後,請求國必須就其在請求引渡時所持有的罪名對其進行審判或懲罰,不得以與引渡罪名不同的其他罪名對其進行審判或懲罰。

(3)政治犯不引渡原則:這壹原則形成於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壹些西歐國家的國內立法和國家間引渡條約的規定中。法國憲法1793規定,法國為從本國逃到法國為自由而戰的外國人提供庇護。這是政治犯庇護立法的開端,也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形成奠定了基礎。1833年,比利時頒布了第壹部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律。後來,在歐洲國家之間締結的引渡條約中,大多數都規定不得引渡政治犯。這樣,政治犯不引渡逐漸成為歐洲國家普遍接受的原則,並成為國際法中公認的原則。

(4)國民不引渡原則:指任何個人,無論是國民還是外國人,都可以被引渡的行為,但通常大多數國家不會引渡其國民,而是在其國內法院審判和懲罰他們。根據刑事管轄權中的屬人原則,許多國家認為壹個國家對其國民在本國領土外犯下的罪行擁有管轄權。在現代,許多國家接受了國民不引渡原則,拒絕將在外國犯罪的國民引渡到犯罪所在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七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構成犯罪;

(二)為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罪行可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罰;在為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情況下,尚未服刑的被請求引渡人的刑期在提出引渡請求時應至少為6個月。符合前款第壹款規定的各種犯罪,只要其中壹項符合前款第二款的規定,就可以準予引渡。

第八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拒絕引渡: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在收到引渡請求時,已經對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被請求引渡,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庇護的;

(4)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觀點或身份而受到刑事訴訟或執行刑罰,或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上述原因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因犯罪時效已過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

(8)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但是,除非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後在被請求引渡人在場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