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考核員工是否合格的期間,員工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壹種相互選擇的表現。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包括什麽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試用期多長時間、以什麽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在實踐中頗為混亂。用人單位通常會約定試用期,無論工作性質和期限如何,也無論是否有必要約定試用期,只要該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並且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壹年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壹些生產經營季節性較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並使用,期限壹般較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到期。壹些工人經常在同壹雇主處約定壹次以上的試用期,並約定另壹個職位的試用期。
試用期相關問題:
1 .試用期是約定期限。如果雙方事先沒有約定,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的條款進行充分協商並達成壹致意見,才能確立試用期。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結果,是在雙方充分表達意見並在互利的基礎上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壹方都不得優於另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不得以脅迫或強迫的方式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明確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壹切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受到限制,並受到與其他工人不同的待遇。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的是壹年期勞動合同還是三年期、五年期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的前壹期(例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壹周,也可能是壹個月或兩個月)為試用期,包含在整個勞動合同期內。無論試用期滿後是否繼續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得另行約定試用期。
(D)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在解除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禁止變相設置試用期。
壹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規定,約定了試用期、適應期和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降低勞動者的待遇,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是按試用期處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