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育有壹兒壹女。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對於王女士名下登記在西城區南禮士路的壹套房屋,子女沒有要求繼承。2015年,王女士與兒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過戶至兒子名下。合同約定的房屋成交價僅為65438+萬元,她並未實際支付。
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2017女兒在主張上述房屋的過程中發現該房屋已登記在哥哥名下,遂將哥哥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母親與哥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地產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壹,當事人有權就作為標的物的房屋的確認、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該房屋有關的房屋裝飾、裝修、設計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屬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當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在單位內部建造房屋並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行為。因員工對住房分配意見或住房分配不合理而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如果單位將住房使用權分配給員工並有住房分配合同,當員工因自身原因離職或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將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產生的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有關部門對建築物進行了不當批準,從而影響了他人的通風和采光,或因汙染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法建築引發的房地產糾紛,以及因違法建築認定和拆除引發的糾紛,行政機關依法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而引發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1條。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有親屬關系的幾個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並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同壹代人被認為是同時死亡的,彼此之間沒有繼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