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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和監督原則
民事執行程序中的檢察監督原則

建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目的是促進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的協調配合,求同存異,通力合作,追求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因此,檢察機關沒有必要介入執行程序的全過程,也不是所有類型的執行案件都要介入。檢察監督必須遵循壹定的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監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包括民事實體法、程序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檢察監督要以自身合法性為基礎,做到嚴格依法辦事,確保監督程序嚴格、有序、合法。但目前這壹條件尚不具備,只希望相關法律能夠及時修訂,讓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早日有法可依。

2、同級監督原則。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應由與執行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實施,以適應部門對等,保證監督效率。

3.有限監督原則。為了不妨礙執行程序的高效運行,也為了節約司法資源,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應當有所限制,執行監督應當有所側重和有所選擇。對於壹些案件,標的額較大(例如10萬元以上),不需要啟動普通和小額案件的監督程序。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目的是維護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確保民事判決全面及時執行。因此,監督範圍應限於民事執行活動的合法性。根據壹般理論,民事執行活動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執行決定,即決定采取執行措施和決定執行程序的開始、停止和結束;三是執行裁定,即對民事執行活動中產生的異議進行裁定;第三是執行,即采取具體的執行措施。根據檢察監督的法律特征,檢察機關應主要對民事執行活動的上述三個方面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主動與被動相結合的原則。就檢察權的性質而言,檢察機關應當主動監督民事執行活動,而無需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但考慮到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檢察院不宜主動介入僅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如果當事人覺得有必要,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然後檢察院要監督執行。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執行案件,檢察院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應當主動監督。

5.不幹涉人民法院正常民事執行活動的原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憲法規定的壹項基本原則。堅持這壹原則是正確發揮司法機關職能的基本條件,也是平等公正執法的需要。人民法院依法依職權開展生效民事判決的執行活動,不受外部勢力幹涉,檢察機關的監督不得影響人民法院的正常執行活動。檢察機關運用監督手段不是為了幹預法院的民事執行,而是按照法律監督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法院將自行糾正其不當或違法行為,從而達到法律監督的目的。

綜上所述,通過分析民事執行程序中檢察監督的原則,人們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建設的認識進壹步加深,這也有利於民事執行的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