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破產宣告的效力
破產宣告的效力
破產宣告的效力

破產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產企業真正開始清算的標誌,標誌著破產企業已經破產。因此,破產宣告裁定的作出會給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帶來壹定的影響,下面分幾類進行詳細說明。

對債務人的影響

(1)債務人破產。

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宣告前,申請破產的企業稱為債務人,破產宣告後,稱為破產人。壹般來說,破產案件的受理意味著債務人在私法和公法上的資格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產宣告使債務人被稱為破產人,這加強了對債務人的限制。對破產者有以下限制:

破產人有說明的義務。為了便於法院和管理人對破產財產和破產債權的調查,同時為了防止破產人作出違背債權人的行為,便於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破產人有義務應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對有關財產的所有查詢作出如實陳述;破產者未經法院許可壹般不得離開其住所;同時,破產人有欺詐破產、逃匿、作偽證等妨礙破產清算程序的違法行為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進行拘留;此外,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扣留和檢查破產人的通信或電報,並限制破產人的通信自由。

在壹些國家和地區,破產宣告的裁定還可能限制破產人在公法和私法上的資格。例如,壹些破產法規定破產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或經理,而另壹些破產法規定破產人不得擔任公職人員、律師、會計師、公證員等。

②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也就是說,債務人的財產已經成為以實現破產清算為目的的財產集合,破產企業應當停止壹切經營活動,除非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會議認為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

對破產負責人的影響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自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二款規定: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導致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此外,企業法人破產宣告並不當然免除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壹般來說,各國破產法都規定破產宣告的效力有條件地及於破產人的董事或其他責任人的財產,使其在違反註意義務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條規定,董事因管理公司財產的過失導致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1款對此也進行了明確: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導致其企業破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債權人的影響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使有財產擔保或其他優先權利的債權人能夠通過抵押物或特定財產獲得優先受償;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的其他債權

對於人們來說,分配方案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清算順序通過法律程序集體確定,破產財產才能得到清償。

對第三方的影響

破產宣告裁定的作出不僅對債務人和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還可能對相關第三人產生相應效力,影響其權利義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