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有沒有溯及力?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其勝訴權利依法消滅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性質是消滅時效,也就是說,當訴訟時效屆滿時,請求人已經享有了時效利益,喪失了請求司法強制保護的權利。新法實施時,在訴訟時效已過的情況下,新法不應有溯及力。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會出現“兩個未到期的訴訟時效之間有壹個已到期的訴訟時效”。
二、民事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
(1)適用於債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不適用,但因其被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國家財產未授權公民或者法人經營管理的,受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三。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
(壹)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有特別規定的,為特別時效期間。
(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1,民法典的規定。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第五百九十四條規定了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2.其他特別法。比如《民用航空法》第135條規定“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應當到達目的地或者終止運輸之日起計算。”
3.維權周期最長。第188條第二款第二句規定“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即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請求人未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第188條第二款第二句規定,有特殊情況的,經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法律賦予了在特殊情況下延長訴訟時效的權限,當事人的申請是法定要求。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壹般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