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證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足以推翻公證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嗎?房地產公證由房地產所在地或房地產合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或房地產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房地產公證的法律效力是:(1)房地產公證可以保證房地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含義:壹是行為確實是行為人所為;第二,行為人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在房產交易中,交易者親自進行交易基本沒有問題,即使有問題也很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是交易者的行為是基於他對交易的錯誤理解。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以及因欺詐使人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都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據此,在房地產交易中,買受人基於房產中介的不真實宣傳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受讓人因對房屋的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這種說法不成立。然而,這種情況在目前大量的房地產交易中存在。只是因為大多數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無法改變既成事實。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的案例並不多。但是,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壹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壹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大增加。但如果是不動產交易公證,通過公證處嚴格細致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保留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此類問題,使交易者誠實詳細地交流相關信息,全面具體地發表意見,保證意思表示的真實性。(2)公證可以保證房地產交易的合法性。不動產交易涉及多部法律,其行為除了有專門的不動產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規範外,還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進行規範。要保證房產交易合法,最難的是保證交易不與任何法律條款相沖突。絕大多數的交易者不可能有這麽高的法律水平。將公證作為部分不動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有能力全面掌握和正確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以保證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找法律編輯為妳推薦更多精彩內容:不動產公證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