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父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死亡證明;
2.攜帶以下材料到房管局辦理轉移登記;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房屋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外銷房屋需公證);
(3)能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親屬關系的戶口本或其他證件(原出口房屋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遺囑必須經過公證,其他形式的遺囑因其真實性無法確定暫不采納);
(5)繼承人身份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六)其他公證處要求的文件。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繼承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總而言之,孩子是父母的第壹繼承人。如果他們的父母去世,他們的財產作為他們去世前的合法財產,應該作為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果沒有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到期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第125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寬恕或者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的,喪失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