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壹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
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員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賠償方法;
1.如果壹方為機動車輛並有保險: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壹方是機動車,沒有保險: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壹切財產損失,由雙方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承擔。
3.雙方均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壹切財產損失,由雙方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承擔。
第三,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包括維修費、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等。如果造成殘疾,還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設備費,如果造成死亡,還應包括壹次性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
損害賠償標準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維修費用:因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和設施應修復並恢復原狀。
2、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等相關證據確定;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規定計算誤工費=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請護工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護理等級護工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5.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
交通費憑正式票據=相關單據與就醫地點壹致)時間)人數;
6.住宿費用。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住院夥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予以確定;
8、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9、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自傷殘之日起按照20年計算。但是,如果該人超過60歲,則年齡將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如果該人超過75歲,則將計為五年。
10,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1.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如果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壹方無責任。
第六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