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契約是適應商品經濟私有制的客觀要求,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商品生產以後,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壹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出現,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有利於其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並以國家的強制力確保其實施。於是商品交換合同法應運而生。在古羅馬,人們重視契約。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條款和行為的任何細節被遺漏,整個合同將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復雜的形式直接影響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其法律特征:合同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表達相同意思的協議;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固定和加強了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則無需特別公證。壹般兩份合同或協議就夠了。合同雙方各執壹份。如果有第三份副本,很可能會交給證人或第三方。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加強合同或協議的效力,這是雙方同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及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