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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人到底是什麽?
案外人是指不參與案件審理,但與判決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是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這裏所指的案外人壹般不是指除當事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而是特指其合法權益可能因執行行為而受到侵害的人,即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類人不參與案件審理,而是與案件判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它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同,因為兩者都是與案件審理有利害關系的人,案外人屬於與案件審理無利害關系但有利害關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部分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總則

第227條案外人的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日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遇到了這樣壹位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案外人黃某。當執行法官向其出具三份相關有效法律文書供其簽字時,黃某未予閱讀,直接撕毀。隨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5438+05日以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罪對黃某作出司法拘留處罰。

某貿易公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某電子設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壹案中,該電子設備公司欠付本金690萬元,加上相應利息,需要執行的標的高達10萬元。

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成都有多套房屋,目前出租給案外人,其中壹套房屋出租給成都東風路某酒店,每年有固定租金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因此,法院決定從承租人處提取被執行人的租金收入。5月25日上午,承辦法官侯剛和執行幹警來到該賓館,向法定代表人黃了解房屋租賃情況。

起初,黃某承認酒店租用了被執行人的房屋,面積超過65,438+0,000平方米,年租金約為65,438+0.4萬,但他拒絕向法院提供房屋租賃合同。隨後,當侯剛向黃某出具相關有效法律文書時,黃某不僅拒絕簽字,還當場撕毀了法律文書。

人民網-案外人當場撕毀法院送達文書被拘留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