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另壹方構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在賠償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首先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如果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事故肇事者應再次進行賠償。如果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事故肇事者的賠償可以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直接賠償給對方,也可以由責任人在進行賠償後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如何走法律程序?
1.如果事故車輛有保險,可以將事故車輛的車主、司機和保險公司壹起起訴;
2.壹是投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行為人承擔;
3.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等。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具體賠償項目和數額計算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有詳細介紹,建議查閱。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責任方必須承擔良好的責任,否則將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後果將更加嚴重。